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
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
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96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72 号)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
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 196 号、海关总署公告 2008 年 101
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38)。